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各科、办室:
为贯彻落实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关于制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我局梳理了本部门处理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形成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
2019年11月20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 |
投资管理 |
2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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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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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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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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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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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道防护方案或改线方案审批 |
能源管理 |
8 |
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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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等。
(二)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投资管理 |
2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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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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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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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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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安全防护措施备案 |
能源管理 |
7 |
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理由、安全运行保障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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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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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道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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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三)不服商务(粮食)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
成品油管理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权限内) |
外资管理 |
3 |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外贸管理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收购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商务(粮食)部门做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
外贸监管 |
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初审(权限外) |
外资管理 |
3 |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
境外投资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等。
(五)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1.具体事项: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法定途径 |
1 |
贸易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
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2 |
商务(粮食)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
内部复核、申诉、再申诉 |
3 |
商务(粮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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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 |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5 |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发改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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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处罚 |
能源 管理 |
2 |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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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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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商务(粮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成品油管理 |
2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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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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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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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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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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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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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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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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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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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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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 |
对外经济 合作 |
13 |
擅自以旅游的名义赴境外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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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作出的警告、罚款 |
贸易救济调查执法监督 |
15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收购 |
16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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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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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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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经营 |
20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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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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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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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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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
粮油仓储 |
25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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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岳阳储备粮”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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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
储备粮管理 |
28 |
未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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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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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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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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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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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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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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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违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三)检举改革和产业发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四)检举改革和产业发展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