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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26 15:45 浏览次数:1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9〕42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9-01001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9-6-26

失效日期:2024-6-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领取施工现场津贴的意见》(湘财综〔2017〕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自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第四条 经区管委会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建设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条 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指挥部(或项目部)提出申请;

(二)区财政局审核;

(三)指挥长(项目负责人)审查;

(四)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定。

如因项目复杂等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指挥部应出具专题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费拨付进度基本一致,建设项目建设启动时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在管理费控制总额中拨付30%,项目施工过程中依次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20%。

第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包括:

(一)施工(征拆)现场津贴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现场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依考勤结果和工作业绩领取,个人每月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二)现场用餐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安排,用餐补助仅限食堂开餐用,不准发放到人。

确需列支业务招待经费的,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管理费的5%。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和村、组协调人员人数由指挥长在以下限定人数中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

(一)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管理人员(含村、组协调人员)不超过10人。同等规模的纯征地拆迁项目不超过15人。

(二)投资规模20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管理人员(含村、组协调人员)不超过15人。同等规模的纯征地拆迁项目不超过20人。

(三)投资规模(含土地费用)5000万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含村、组协调人员)不超过20人。同等规模的纯征地拆迁项目不超过25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临时管理人员,项目指挥部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动态增加相关人员,但人数不得突破上述限定人数的30%,所增加人员在其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项目部)依法及时予以清退。如增加人数超过限定人数30%的,需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指挥部(项目部)按考勤分月发放的,以实际参加施工(征拆)管理的现场人员考核表为依据进行发放。施工(征拆)现场津贴发放,仅限于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或所有房屋征拆基本到位。

第十二条 指挥部(项目部)应根据本规定,依据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时报区财政局、区纪工委备案。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情况应在各项目指挥部(项目部)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50%的项目,其建设管理费的使用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由企业自行依据规则列支。

第十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台账制度,作为发放施工现场津贴的依据。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一日内需达到6小时以上,方可视为1个工作日,并按工作日申报领取施工现场津贴。

在多个指挥部(项目部)兼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只可在一个指挥部(或项目部)依据考勤结果领取津贴,不得多头领取。除按规定发放施工现场津贴外,指挥部(项目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各种津贴、补贴;不准采取“普发制”,随意增加补助发放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向项目用地单位强行收取协调等费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纪工委、区审计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指挥部(项目部)撤销之前,应当报区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费率计提标准和津贴发放标准、扩大范围、重复发放津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制定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岳经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