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砂石经营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9-26 18:08 浏览次数:1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19〕54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19-01005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19-9-26

失效日期:2024-9-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经办发〔2019〕54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砂石经营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砂石经营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砂石经营和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砂石材料开采经营行为,加强对砂石行业的有效管理,有效治理扬尘,减少大气污染,全面服务本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砂石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区砂石材料经营行为的许可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集中统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砂石材料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纪工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村工作部、区禁违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督查室、区问责办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砂石办),区砂石办设在区禁违局,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全区砂石场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严禁在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禁采区开采砂石材料,严禁非法洗砂筛砂作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安监局、区农村工作部、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不得非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砂石材料开采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合理制定全区砂石经营布点规划,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结合需求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全区布点规划,砂石销售经营点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等手续,严禁破坏耕地,擅自挖山毁林平整违法用地。在本区范围内申请砂石销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呈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经营场地为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则不得审批。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明确的砂石销售经营申请后,应依法依规从严审核,符合条件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经营范围栏注明砂石销售,也要载明砂石经营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凡是接到含建材材料经营许可申请的,需主动详细询问是否经营砂石,需事先告知经开区在砂石经营方面严格的政策和要求以及擅自经营砂石带来的后果。如若既经营销售其它建材材料也经营销售砂石的,应当在经营范围栏注明含砂石材料;如若申请户不经营砂石的,需向区砂石办呈报一份备案,作为监控对象定期检查;对询问时发现存在可疑点的,应当及时向区砂石办报告提请核查。

第八条  区砂石办是非法砂石场的整治的主体,主要负责全区砂石整治的督查督办,砂石综合整治的法律程序,综合性整治行动的组织和实施等;各乡镇(管理处)是非法砂石场整治的主力,在区砂石办的指导下负责整治辖区内的砂石整治工作,对整治难度大的砂石场要及时上报区砂石办提请多部门综合性整治;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要将发现的砂石场情况记入禁违巡查台账,要及时劝阻辖区内非法经营的砂石场,要及时向属地乡镇(管理处)汇报巡查发现的情况,要合力配合乡镇(管理处)和区砂石办组织的整治行动;区禁违局和各乡镇(管理处)禁违中队同样要将砂石场开办纳入巡查报告范畴,发现情况要及时登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村工作部、区禁违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环保分局要明确一名砂石整治专干,组成现场联合整治工作队,专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难度小、程序简易的违法违规的砂石经营行为。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公安分局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砂石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协调市路政执法支队,区城管局协同市路政执法支队,重点加强对非城市规划区域的运输管理,对发现涉及运输砂石材料的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查处打击。

第十二条  区安监局每季度定期对规划区域内的砂石场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整改。责令整改书和报告呈区砂石办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仅违反单个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经营行为的,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处置,需人员力量协助的,由区砂石办负责协调组织。遇工作难度大、多种违法违规砂石场综合性整治由区砂石办牵头负责组织,共同实施综合整治。

第十四条  建立原则上每季度砂石场整治工作碰头会议制度,汇总检查督查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案情等相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提请及时召开整治工作碰头会。

第十五条  村(社区)存在非法经营砂石场未报告的,区问责办将对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依法提请问责处置;乡镇(管理处)存在三处非法经营砂石场经区砂石办发现督办后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区问责办将对乡镇(管理处)相关责任人依法提请问责处置。

第十六条  区督查室对成员单位巡查报告、定期检查等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督办,责成整改。

第十七条  区问责办对砂石场开办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区纪工委负责对在砂石场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嫌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