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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5-05-22 00:00 浏览次数:1

单位名称(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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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迁入登记

简要办事程序

按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 第1、2、3、4类,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5、6、8、9、10、11、12、13类,到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 第7类,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军人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 务工经商落户: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相应年限)外 还需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2)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相应年限,还需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3)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 在评选推荐地落户的: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8、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省内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9、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肄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或肄业生凭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肄业的证明 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现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无工作单位(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2)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 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其中,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且工作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还需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0、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 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 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1、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 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2、留学回国人员落户:(1)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 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13、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 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审批条件

 

法律依据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