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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登记办事流程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6-11 00:00 浏览次数:1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一)登记程序:申请人(拟定名称、运作思路、带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考察办公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

(二)提交材料: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

5、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四)是否收费:收工本费。

(五)民政局工作程序:业务科室审核所需材料,签具意见→报分管领导初审,签具意见→确定时间上会讨论通过后,报局长审批→业务科室发证。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筹备成立申请书(单位或户籍地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7)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8)六项制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及其电子文档(章程先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10)《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12)会员名册;

(13)住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