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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折通"案件应如何定性?

来源:开发区纪工委 发布时间:2017-03-31 17:14 浏览次数:1

网友“zcwind”咨询:

在涉及现阶段村干部侵犯“一折通”案件中,按照要求,“一折通”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补贴给农民群众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村干部代替群众领取、擅自更改群众的“一折通”户名、更改“一折通”补贴面积、将村公用集体面积的“一折通”补贴非法占为己有等情况,目前基层该行为究竟应按照何种错误类别定性存在疑问:一是贪污,但争议的焦点村干部主体身份是否可以按照“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来确定?因为“一折通”应该是不通过基层组织管理的。二是职务侵占,但职务侵占中明确规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属农民群众“一折通”补贴应该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三是非法占有,但非法占有的主体身份要求是什么?普通村干部是否可以适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中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身份?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因此,村干部中的党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不是党员的村干部,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所列的“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应当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