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林业局   2013-03-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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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02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

通  告

 

岳政告〔20131

 

为切实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包乡镇,乡镇政府负责人包村,村负责人包组,组长、党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做到村村有人管,山山有人护。

二、各林区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并及时整治。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三、每年11日起至430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在高火险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防火办停止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林区内禁止一切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地炼山、烧火土灰积肥、烧荒、烧田埂田和地边。

(三)禁止在林区和林地用火照明、取暖、野炊、狩猎、驱兽等。

(四)禁止在林区乱丢烟头和火柴梗、燃放烟花鞭炮、烧冥纸祭品、上坟送明火灯等。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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