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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08号提案的答复——岳防办字〔2018〕1号B类同意公开
编稿时间: 2018-08-29 16:53 来源: 岳阳市人防办  
 

刘亚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中肯,非常切合我市实际。收到建议后,我办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负责人,落实责任科室、专职联络员。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不一定全部是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建设规模由人防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平时用途由规划部门确定。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省定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

(七)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 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 100米的;

(八)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九)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

设计规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开发商是否分摊了地价、建筑成本等方面的问题,我办职责职能不能界定。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是否改变其平时用途,是否符合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应由批准其平时用途的规划部门和对应平时用途的管理部门管理。我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平时用途为地下停车位的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本级财政,主要进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地下基本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人防疏散基地建设和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等。

五、我办正在组织修编《岳阳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并将其纳入《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做到应建尽建,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我办将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承办负责人:杨建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志祥  0730-888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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