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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14:09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发〔2020〕15号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南湖新区医疗保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将《岳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日

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进行

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要求,为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省局《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湘医保函〔2020〕38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转发通知

(一)转发配送企业。4月2日前,将湘医保函〔2020〕39号转发至全市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各配送机构,并告知其督查具体要求。

(二)转发医疗机构。4月3日前,将湘医保函〔2020〕 38号转发至全市各医疗机构。市局负责转发市直医疗机构(9家),县市区负责转发本辖区内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其督查具体要求。

二、督查范围

市直各医疗机构;县市区局及辖区内医疗机构。

三、督查工作

(一)督查市直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自查。4月7日前完成。围绕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报送自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医保基金预付款转拨至配送企业情况(提供财务凭证);药款按期结算情况(截止至3月31日,若医疗机构采购的国家集采药品总金额超过医保预付金,有提供超出金额部分的结算凭证,若未超过,则无需提供);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中选药品及时配送情况;问题和建议等。其中:基金转拨情况需提供相应财务证明扫描件,已转拨预付资金可抵扣药款。(4月7日上班后报自查报告和财务凭证,其中市直医疗机构报市局事务中心结算科,各县市区医疗机构报送至本地医保部门。)

2、收集相关问题。由市局规财法科负责收集生产、配送企业反映的问题,各县市区局如有关于生产、配送企业反映的问题,也可一并报送至市局。

3、数据分析整理。4月13日前,根据医疗机构上报情况,结合省局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查询的结果,由局领导牵头,抽调规财法科、事务中心、稽核中心和楼区局有关同志,组成市直医疗机构督查组,对市本级三甲医院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中除听取医院汇报外,重在完成相关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时应注重以下要点:(1)通过平台数据比对,核实医疗机构采购情况;(2)通过与配送企业报送的实际结算数据和财务凭证比对,核实医疗机构结算情况;(3)通过听取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意见,核实供应保障情况。

(二)督查各县市区局。

1、各县市区局自查。各县市区局应按市局督查市直医疗机构的模式,对本辖区内的三甲医疗机构开展督查,并在参与国家集采药品的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20%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局应在4月13日左右完成督查工作,4月15日向市局上报督查工作情况,督查工作情况应客观反映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查整改成效、各方建议,对于4月15日后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罗列清单表并上报市局规财法科。

2、督查组督查。市局由局领导牵头,抽调市局机关科室、二级机构、各县市区药品招采工作的同志组成基层医保部门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和现场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应该前往当地医保部门,并抽查当地辖区的三甲医院、基层卫生院各一家,重点检查基金预付、医药货款结算、约定采购量完成和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等情况,并详细采集有关数据。督查工作完成后,由该督查组写出反映当地工作成绩,分析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问题的督查报告,交由市局规财法科汇总。

四、后续工作

1、督促整改。市直医疗和基层医疗部门督查组应针对一般问题进行口头反馈,要求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在4月15日前整改到位;典型问题发函至相关医疗机构、企业和基层医保部门进行督办; 疑难问题上报省局。

2、撰写通报。市局规财法科向局党组撰写情况通报,反映前期工作成绩,分析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具体问题(4月15日前仍未整改到位的)。通报将同步上报省局、发县市区局。

3、分类惩戒。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视情况和类别实行惩戒。属市本级问题,由局领导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医保年度相关考核惩戒,与卫生等部门实行部门联合惩戒。属县市区问题,由基层医疗机构督查组拟出初稿,报市局审核后,向县市区医保部门下发处理建议书或督办函,视情况采取市级直接约谈县市区医疗机构。

4、开展激励。按照国家要求实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时,此次督查情况纳入重点考核范围,探索实施与结余金额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