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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18 14:54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全面实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通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单独面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与的价格折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折扣。

(三)巩固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补偿。

(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重点调整手术、治疗、诊查类项目。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努力提升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二、实施内容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测算价格调整空间。由医保部门牵头,联合卫健、财政部门,按照我省医用耗材加成规则,以2018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增长等因素,作为需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调价空间。

2.科学确定价格调整项目。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针对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进行补偿,重点调整手术、诊查、治疗类项目,适当提高中医特色、儿科、精神类以及其他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优化医药费用结构。

3.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幅度。各地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经济水平、医疗资源配置、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幅度,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要拉开价格差距,逐步理顺比价关系,引导分级诊疗秩序建立,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区域内不同等级、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合理价差,二级、三级医院之间保持10-20%价差。

(三)落实医保支付衔接。认真测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给予报销,原则上不因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减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

(四)优化医疗服务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优化成本核算和内部分配管理机制,主动控制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

(五)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公立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绩效考评情况,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运行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落实部门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工作内容和监管措施。做好改革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防止不稳定因素发生,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规范工作程序,落实跟踪评估。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做好调价测算、模拟运行、集体审议等工作,出台的具体方案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备。同时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密切跟踪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管理,落实医药费用控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落实耗材、药品集中采购和合理规范使用,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总量及其构成、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等指标监测分析制度,确定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健全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改革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