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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25 15:18 浏览次数:1

HNPR-2019-36007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社会各方参与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 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 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 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湖南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湖南省各统筹地区协议医药机构、承办 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 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 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 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含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大病互助、公务员医疗补 助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等)、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等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及以上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分级预算、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挂床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套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擅自减免个人自付费用,诱导参保人住院,冲击医保政策等行为的;

9.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二)涉及协议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协议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  利用虚假医疗服务票据、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 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

(二)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四)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五)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最终认定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二)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正在调查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结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四)属于参保人投诉、申诉的;

(五)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在两年内(从欺诈骗取医 疗保障基金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举报时间顺序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了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

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举报奖励等级、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大小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举报人为协议医药机构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或其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按奖励标准提 高20%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 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情形的举报事项查证 办结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举报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制《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见附件 2), 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领取程序和途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 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妥善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实施举报奖励,也可结合统筹区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试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附件:1.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2.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3.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附件1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编号

举报内容

案件查处 情况

奖励建议

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__元。

根据《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  章第 条,应按 %给予奖励,建议奖励金额 元(大写)。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附件 2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奖励通知书

编号:


(举报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主要违规内容)。经查,(主要违 规事实及认定基金损失金额) 属实(基本属实),根据《湖南省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决定 给予  (大写)元奖励。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原件和银行卡至 (领取地点) 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 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奖励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入奖励档案。)


附件 3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被举报对象

举报奖金数额

经办人

领款人

银行卡信息

开户行

卡号

今领到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 元(大写)。

领款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