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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10 14:36 浏览次数:1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南湖新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减征内容

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范围及期限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为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我市不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君山区、岳阳楼区、屈原管理区、汨罗市、云溪区、岳阳县、华容县实施减征,减征期限5个月。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市本级、临湘市,不实施减征政策;对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湘阴县、平江县,依据两县申请及辖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实施减征政策。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县市区具体缓缴企业和缓缴期限由县级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本级具体缓缴企业和缓缴期限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企业困难程度、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强化基金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并指导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区统一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于3月20日前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