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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医疗保障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0-22 16:38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发〔2020〕39号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医疗保障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人事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进人管理

第二条 本局系统进人方式包括录用、招聘、转任、调任、选调、政策性安置等。

第三条 进人总原则是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职数、岗位)空缺,且符合拟任职位(岗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必须符合政策条件。

第五条 局机关补充二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应职务职级层次工作人员,主要采取统一公开考录的办法;局属事业单位进人,主要采取统一公开招聘的办法。因工作需要,本局系统进人可以采取转任、调任、选调、聘任等辅助方式。

第六条 局系统进人,先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提出议案,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制定方案,再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职务与职级晋升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在“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和职务职级职数内且有相应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职务与职级在有职数的情况下,应当具备拟任职务与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特殊岗位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业务熟悉,爱岗敬业,业绩突出,表现优秀,有一定的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业务熟悉,爱岗敬业,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三)晋升职级,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二级科员一直到晋升二级调研员,每个职级最低任职年限为2年,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为3年。

第九条 晋升领导职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由局党组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不能越级晋升。

第十条 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范围对象是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晋升四级主任科员至四级调研员职级的范围对象是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具有公务员和参公身份工作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非参公身份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和职级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需在局系统内其他单位任职的,其编制、工资等人事关系相应调整到任职单位。

第十三条 对经组织选派,到外单位(含上级机关、基层单位、企业等)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 局系统干部拟任前,应书面向派驻纪检组征求拟任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纪检组应将拟任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关党委(人事科)反馈。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应当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四章  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局系统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在同一科室(单位)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的应实行轮岗交流,五年以上的必须交流。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下其他职务五年以上的,应实行轮岗交流。对于专业要求较强的岗位工作人员,可适当延迟轮岗。对少数岗位上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满两年不到三年的,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轮岗。

第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单位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及以上人员的轮岗方案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制定,报局党组研究后组织实施;局属单位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以下人员的内部轮岗方案由各单位自行拟定,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经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局机关与局属单位之间、局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整交流,须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位(岗位)职数内,并有相应职务(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实施。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会同相关科室实施,以被考核人的职位(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

第十九条 局系统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及时存档,并作为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和年度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经纪检监察核实,被考核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按程序处理。

 

第六章  培训考察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履职有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组织选派的外出学习培训(业务考察除外),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拟定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业务考察由对口科室(单位)拟定考察计划、考察人员名单,省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交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省外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交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单位)申报,经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后,交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获得毕业(学位)证书的,须及时将学籍档案等报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在职进修,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学费补助。

在职学习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资助。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第七章  工作考勤

第二十六条 局系统实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时间变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全体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不无故串岗、离岗,严禁炒股、玩游戏、看视频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与请假、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凡外出办事或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去向、事由、时限,并在去向牌上标示去向;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考勤,考勤结果计入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章  学习考勤

第二十九条 局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

第三十条 坚持线上、线下多种学习形式并举,以个人平时自学为主,组织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学习包括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局系统集中学习、单位(科室)学习等。

第三十一条 确保学习时间。个人学习每周不少于3小时;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一年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局系统集中专题辅导讲课一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党支部集中学习每季度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每月至少组织集中学习(讲评)1次。

第三十二条 局系统集中专题辅导讲课以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廉政建设、思想道德等为主,党支部学习以党章党纪、上级党委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为主,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学习(讲评)以政策业务为主。

第三十三条 邀请本局以外专家学者讲课的,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第三十四条 将集中局系统专题辅导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除因公出差、请假休假、参加其他会议或者处理公共应急事务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缺席政治学习。无故缺席达到30%课时且未完成规定学习内容和心得体会笔记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无故缺席达到50%课时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对集中专题辅导进行考勤,对局属单位、机关科室及党支部组织学习情况定期考评,并对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第九章  请假休假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局领导休假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局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休假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以上休假批准手续均须报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休假期间,应进行工作交接,不得因为休假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与请假、销假制度。凡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科室)告知去向;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系统四级调研员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假。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

1天以内的,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假,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批假。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假。

2天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班子成员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局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局属单位班子成员请假5天以上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书面请假均须报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

第三十八条 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住院治疗的须将住院证明报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参加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集中面授的,以学校录取通知书及课程安排文件为依据,可在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14天。在此期限内的,经当事人分管领导、局分管人事的领导同意后,报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超出此期限的,还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条 因事假、学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的,相应扣减规定的年休假;因事假、学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度年休假;除住院治疗和医院证明确需休养的,因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年终绩效奖减半发放。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负责,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长炼、巴陵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由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由本单位负责。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负责抽查局系统的上下班情况。各单位(科室)考勤结果每季度交局机关党委(人事科)登记在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请假审批表

姓名

 

单位

科室

 

请假

种类

□年休假  □事假  □病假   □探亲假  □学假  □产假     □婚假    □丧假  □其他

请假

天数

 

起止

时间

 

 

 

 

 

 

 

年    月    日

科室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

局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请根据请假的种类在合适的□内划“√”;  

3.请根据请假批准程序及层级审批,并交机关党委(人事科)备案;

4.休假结束后,请到机关党委(人事科)销假。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及产假的规定摘录

 

一、探亲假

(一)探亲范围与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注意:

1.“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3.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个县、市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如两年一次,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给假20天。

(三)探亲待遇

1.上述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

(一)休假条件: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三)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假期均为3天,工资照发。

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另根据路的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3.职工晚婚的(注意: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

4.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四、产假

(一)产假天数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可再享受奖励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注意:以上产假、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4.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二)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4)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2.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病假

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两种。因病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内者称为短期病假,病休在6个月以上者称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关于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津补贴发放规定。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