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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10:44 浏览次数:1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省民政厅等12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和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是兜底保障民生、精准帮扶的重要举措,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社会支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完善主动发现、及时纳入、精准帮扶的工作机制,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切实担起职责、发挥作用,扎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一)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补差发放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适当补助,市、县兜底保障,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解决。2022年起在市辖六区即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开展试点,对六区所辖范围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散居孤儿标准进行全额发放,六区全额发放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进行预算列支,市财政局年初预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专户,每年年初按六区系统人数核算下拨。

(二)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职责。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公安机关送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机构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可向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安置并签订协议,明确监护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待父母回归后,由父母及时领回。

(三)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视同特困人员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覆盖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先救治、后收费,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四)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三补”政策,中心城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一费制”入学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符合就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近入学。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对考入普通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慈善“爱心改变命运”助学范围。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五)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回访及精神抚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规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对儿童成长记录、结对帮扶、参加活动、走访方式和记录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指导、核查和监督。儿童主任或常驻社工或志愿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走访不少于一次,并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人际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加强儿童类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衔接机制,积极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支持和规范其围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关爱等需求,在机构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实施项目。

(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全保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处各类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的犯罪。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事实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定监护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三、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财政、教育、医保、宣传、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经费,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和其他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其他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层建设,完善工作机构。构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区市、县、乡、村四级工作网络。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面向城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福利、救助机构和社区公共服务等设施,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及时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和政策宣传,落实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的强制报告责任,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设施建设,完善工作阵地。各地要统筹各方资源,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和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场所及设施建设,满足监护照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求,完善儿童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要纳入教育、卫健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精神关爱,通过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好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确保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活动场地和工作阵地。要引导社会群体、专业社工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爱心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四)加强制度衔接,完善工作覆盖。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按程序纳入低保。

(五)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关爱环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