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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之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11:33 浏览次数:1

特别提醒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明目、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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