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2018-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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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坚持“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的省直部门负责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责任: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级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级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各级各部门在清理中应当及时加强上下沟通,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做好清理结果汇总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由本部门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清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10前报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宇、许秉权,电话:0731—89990726、89990725),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市州、省直各单位要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1.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国家层面)

2.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级层面)

3.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以下层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