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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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将我省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和中西部地区创业投资集聚高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一批具备综合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发挥产融结合优势,设立或参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和产业并购母基金。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优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资监管体制。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坚持价值投资、实业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兼顾政策目标和经济目标,强化对初创企业的支持。要结合创业投资行业属性,针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自主投资决策、国有股权处置、经营业绩考核、薪酬与收益分配等制度,鼓励采用市场化项目收益分成、投资损失核销与责任追究等方式,实施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通过上市、挂牌等途径做强做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吸引省外专业机构来湘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吸引境外专业机构来湘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鼓励综合实力雄厚、募资能力强、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来湘发展。针对投资界湘籍人士开展"引资引智"对接活动,鼓励回湘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机构。各级政府在新设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时,原则上应公开招募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产业园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创新产业投资与招商引资模式,为地方培育专业投资团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信托公司和运作规范、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银行申请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支持试点机构依法申请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通过"股权+债权"的业务模式,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加快制定投贷联动的扶持政策,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符合政策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金信托、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建立健全财政性引导资金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湖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企业。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申报中涉及需要省级出资作为配套或参与国家基金的,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省级基金优先予以支持。探索建立初创期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充分运用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的方式,鼓励各类财政性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现行创业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密切关注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出台进度,及时抓好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双创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加大创业投资对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一)优化商事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为创业投资企业落户、运营、投资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优质服务。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监管环境。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创业投资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建立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使相关投资者成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进行公示。(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加快基金小镇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各类投资机构,依托创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成立创业投资联盟或其他公益性服务平台。(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对接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转让已投资企业的股权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推动省内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人才支撑体系

(一)加强行业自律与协会建设。推进依法设立全省性促进创业投资的社会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省发改委、省民政厅、湖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与培养力度。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当地政府要为引进的创业投资人才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鼓励和倡导成立创业投资类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切实落实各项创业投资支持政策。鼓励智库为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出谋划策,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交流活动,扩大我省创业投资力量的影响力。(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