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准则的传统文化解读

来源:岳阳日报 2015-12-0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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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专门就近日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他指出:“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那么,《准则》是否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呢?答案是肯定的。从名称到正文,从写法到内容,都佐证了这一点。

《准则》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幅度之大颇为罕见。从传统文化来看,如此大幅修订有其道理。

在《准则》名称中去掉“党员领导干部”,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管党治党全覆盖的需要,也吻合“守护廉洁,人人有份”的传统文化。“廉耻事大,生死事小。”在我国,“廉”字源远流长,备受尊崇,应用广泛:“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就国家而言;“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是就官员而言;“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是就百姓而言。可见,在传统文化中,“廉”是官民共享的价值。“守护廉洁,人人有份”体现到党内就是全体党员人人有份,也就是王岐山所说的“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此外,《准则》篇幅剧减,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要求的落实,也与《准则》在名称中将“廉洁从政”改为“廉洁自律”,按照自律的要求重写正文内容有关。庄子曾说:“廉贪之实,非以迫外也,反监之度。”自律主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而不是外在的强制,廉洁自律尤其如此。原《准则》重“负面禁止”、轻“正面倡导”,洋洋洒洒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与践行。新《准则》立足自律,变“不准”为“自觉”,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汲取了自律的文化精髓,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便于广大党员将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表面看来,这四条规范比较抽象,但从传统廉洁文化来看,上述四条实实在在,无一不是对“廉”的具体化。

四条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分别反映了“廉”的四条“线”,印证了《准则》的传统文化底蕴。

就第一条而言,它倡导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反映了廉洁的界线。政治学界通常从以(公)权谋私(利)的角度鉴定腐败。古人云:“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公生明,廉生威。”廉与公密不可分,衡量廉洁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公私关系是廉洁的分界线,公私不分是廉洁大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是典型的不廉洁。党章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廉洁自律准则的第一条与党章的上述规定相一致。

就第二条而言,它倡导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反映了廉洁的底线。“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日洁。”“廉者不求非其有。”由此不难理解,人们通常从贪污受贿的角度界定腐败,从不腐败的角度界定廉洁。其实,不腐败只是廉洁的底线,而不是廉洁的全部。

就第三条而言,它倡导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映了廉洁的防线。清朝金缨的《格言联壁》里有“勤能补拙,俭以养廉”之说,甚为精辟。奢侈通常指向挥霍浪费钱财,过分追求享受,与俭朴相对。“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就第四条而言,它倡导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反映了廉洁的高线。古人云:“廉不言贫,勤不言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集中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构成了廉洁的高线。《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适用对象同为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但适用领域却大为不同,即在廉洁从政基础上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从公共领域拓展到了私人领域。

这种拓展既有现实的合理性,也是继承和发扬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古训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就第五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反映了“治国”之要。“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

就第六条而言,它倡导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了“平天下”之要。“天下为公。”古代官员所说的“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今天看来固然有其局限,但就其站在民众的立场、帮助民众而言,仍然有其可贵之处。

就第七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反映了“修身”之要。“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吾日三省吾身”,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到“不想腐”的转折。

就第八条而言,它倡导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反映了“齐家”之要。“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周永康、徐才厚等“全家腐”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大局。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在廉洁齐家方面做表率。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邓联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