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李白才就《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岳阳日报 2014-10-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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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4】20号),10月2日起正式实施,引起全市各界广泛关注。近日,本报记者就《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有关问题专访了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岳阳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岳阳市船舶检验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白才,以下是采访实录。

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李白才:岳阳是湖南水运大市、通江达海的咽喉和枢纽,岳阳港是全省唯一的亿吨大港、全国内河28个主要港口之一,港口航运主要经济指标占据全省半壁江山,居全国内河前列。我们说岳阳水运发达、水运资源丰富,除区位优势、航道网络外,最重要的就是港口岸线资源丰富。全市拥有自然岸线471公里,其中可建港岸线136公里,深水岸线(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的岸线)105.1公里;尤其重要的是,岳阳拥有长江深水岸线54.7公里,是历史上大型工业企业落户岳阳的关键支撑,也是当前我们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机遇、实现临港产业崛起的重要基础。

岸线是一种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深水岸线更是一种珍稀资源。国内外发展较早、发展得好的滨水城市,都把港口岸线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来加以重点保护和科学管理。岳阳水运历史悠久,岸线资源开发早,历史上遗留了一些问题。一是多头管理,多级政府、多个机构都在管岸线、批岸线。二是开发无序,没有规划或有规划不依,客货码头混杂,危险品与普货码头混杂,集装箱与散货码头混杂,后方配套设施缺位。三是浪费资源,存在相当的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情况,还有抢占、破坏岸线资源的行为。为了有效保护岳阳珍贵的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港口岸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序推进开发建设,必须要将全市港口岸线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尤其是在中央、省、市强力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岳阳水运身荷众望、肩负重任的情况下,管好岸线、用好岸线更是当前急务。“十五”以来,国家、省、部相继出台《港口法》及其《实施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市政府就岸线管理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就全市港口岸线管理使用方面,还需要一部较为完整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李白才:《办法》共计18条,明确了港口岸线的概念、主管机关、部门职责,岸线审批的原则和程序,岸线管理的有关要求,及相关罚则等。

记者: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需要重点突出哪些方面?

李白才:贯彻实施《办法》,重点是做到“五落实”。一是落实“统一管理”。由市港口航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港口岸线规划使用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经信、住建、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二是落实“规划优先”。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岳阳港总体规划》,通过规划杠杆逐步调整优化我市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三是落实“依法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港区所在港口航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规划、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审核,再按程序上报审批。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审批,非深水岸线和临时岸线由省水运管理局审批。对于《港口法》实施前已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港口岸线使用证》,岸线长度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一旦批准,即受法律保护,同时不得擅自转让。四是落实“集约使用”。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岸线使用申请不予审批;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证》;使用港口岸线项目不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应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逐步依法实施搬迁。五是落实“从严执法”。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实施常态化巡查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范围、用途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航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水运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岳阳发展的重要性日益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重视。但公众可能对一些政策性问题可能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就《办法》而言,您还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吗?

李白才:有。结合岳阳实际,我还要就《办法》中有关条文说明三点。一是岸线的概念问题。岸线不是简单的一条“线”,而是指港区内自然形成或经人工改造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及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也就是说岸线既包括相关的水域面积、也包括一定的后方陆域;特别是作为工业企业、物流平台用途的岸线,对水域和陆域的综合要求更高。破坏占用相关水域也是破坏岸线,破坏占用后方陆域也是破坏岸线。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岸线管理的通知》,将长江干堤堤外以及堤内1公里陆域纳入长江岸线强化管理范畴,正是基于这一概念作出的重要部署,所有涉岸单位和个人对岸线都要有全面、明确的认识。二是关于《港口法》颁布实施前使用的岸线补办证件问题。《港口法》于2003年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前已使用的岸线均需补办《港口岸线使用证》,补办的申报程序与新申请办证一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补办,非法占用的坚决予以取缔,多占的经实地核查依法予以清退。三是征缴港口岸线使用费问题。除用于防汛、公安、消防、武警、国防等用途的岸线依法免交外,其他港口岸线使用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其具体标准为深水岸线每月每米10元,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也按照此标准执行。

记者:市地方海事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入贯彻实施《办法》?

李白才:作为全市港口岸线主管机关,我们始终坚持将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以岸线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关键职责。下一步,我们将推进“四个强化”贯彻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一是强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向各级各界特别是涉水涉港的单位、企业、公众宣传《办法》及相关政策。二是强化管理。按照偏紧、从严的方针依法审批港口岸线,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联合审批机制和黄金岸线储备机制,有步骤地推进岸线管理信息化工作。三是强化整合。对效益低下、闲置浪费的港口岸线,按照《办法》规定逐步搬迁收回,扩大优质岸线储备量。四是强化整治。加强巡查和检查,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对违规使用和破坏岸线资源的行为,发现一例,坚决打击到位一例,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迁就。 (李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