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解读《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岳阳日报 2014-03-31 11:04
浏览量:1|| | ||

今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近日,本报记者就新《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党总支书记、处长李胜军。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您认为新《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李胜军答(以下简称答):对比原《办法》,新《办法》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对职业病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职业病是工伤中最复杂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看是否存在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但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现实状况是在落实工伤待遇中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新《办法》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强制用人单位进行职工离职健康检查的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民事责任承担。二是对工伤认定规定了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三是在工伤申报的时限上强化了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

问:新《办法》对工伤事故申报有什么新规定?

答:工伤事故申报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为规范管理,新《办法》用较长篇幅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强调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建立台账,予以登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问:《办法》中出现了一个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工伤认定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答:案例指导制度是我们省工伤认定方法的一个首创,主要目的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作参照,避免同种情况,工伤认定出现差别。一直以来《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半数是由工伤问题引起的。这种现象在我市也较为突出,占比率达到70%。因此《办法》规定:我省实行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再报省政府发布。我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这样一来,可以让许多“疑难杂症”有例可循,必将减少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量。

问:新《办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作出了怎样的调整?

答:首先我们应当清楚,工伤保险储备金用来干什么?新《办法》指出,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新《办法》调整了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相比较原来的实施办法,上解省里的储备金提高了2个百分点,有利于在地市间的调剂使用。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