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平亚就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答记者问

来源:岳阳日报 2019-08-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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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作为该法的主要实施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哪些方面需要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意的?近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平亚。

问:请介绍一下我市网络市场主体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6月,我市网络市场主体总数达5.5万户,2018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86.21亿元,比2017年增长了25.49%。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承担我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主要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整治市场乱象,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2018年岳阳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全市共检查网站网店4986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2112个,责令整改网站172个,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09条,共查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案件89起,移送公安1起,罚没79.18万元,取得较好社会反响。

问:《电子商务法》适用哪些人?通过微信、直播销售商品和服务算吗?

答:《电子商务法》规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在该法的监管范围内。其中,“其他网络服务”就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所以,通过微信、直播、论坛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都属于电商经营行为,受《电子商务法》调整。但两大类除外情形,即网络金融类产品与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问:电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电商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电商可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办理执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不需要办照: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和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问: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怎样填写经营地址?

答:《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这是首次在工商登记办理中使用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个体户办理网络经营场所电子商务营业执照不需要再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证明材料,只需要出具电商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但是,没有实体店的网络经营者,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会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问:网上“刷单”“炒信”似乎已成惯例,《电子商务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从电商诞生之日起,“刷单”“刷好评”等炒作营销手段就屡禁不止。除了水军刷好评外,还有很多网络商家会通过返现的形式吸引消费者给“五星好评”,这些方式极易误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甚至已成为成熟的产业链。《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而且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此外,《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意味着通过竞价排名方式获得较前位置的商品或服务一律以“广告”的形式出现。

问:《电子商务法》可以制约“大数据杀熟”吗?

答:“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在电商平台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是因为平台会通过大数据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分析,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来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定价,实行区别化对待,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有媒体对2000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显示,51.3%的受访者遇到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涉及到出行、购物等多个领域。针对“大数据杀熟”的乱象究竟该如何规范和管理呢?《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后,消费者若再遇到类似的事件发生,《电子商务法》将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问:对电商经营者“默认勾选”搭售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有制约措施吗?

答:某消费者在某在线旅游网站上购买了机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比机票价格要高出不少。仔细查看后才发现,在下单时,在页面的折叠项里还有好几个被默认勾选的选项,其中包括保险、机场贵宾服务、出行叫车等。这种强行搭售的“默认勾选”服务让很多消费者恼火。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再玩“默认勾选”的商家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问:电商经营者随意“砍单”行为会受限制吗?

答: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存在一种“砍单”现象,许多电商以格式条款规定的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各种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问:我们在网店买到假货,提供经营的平台有责任吗?

答:为了促使电商平台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和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在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好依法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答:电子商务是当前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领域,我们的监管方式是“包容审慎”,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是不会一上来就“管死”的。但是,对那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跨越法律红线的行为,我们也绝不手软。《电子商务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电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有细化规定,行政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最高可处罚款金额200万元。这给广大电商提了个醒:网上经营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全面贯彻落实好《电子商务法》,通过开展行政约谈、专项检查、案件查处、信用公示等方式履职尽责,为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