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文件解读

来源: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09-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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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文件解读

 

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我国文化和旅游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者愈发重要的角色,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最新修订)、《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第二次修订)、《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76号予以最新修订)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了《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的,危害结果轻微,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旅游活动虽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但基本明确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所载明内容的,旅游活动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的内容不多于两项,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调查,愿意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能积极整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实施此类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未成年人进入标志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七)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进入或限入标识并注明综举报电话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八)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手续的。

我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出现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当前文化和旅游行业许可办理监管和文化旅游事业培养,引导具有重大意义,实施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实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及更好地为我市文化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