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岳政办发[2004]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4-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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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和执法主体,监督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杜绝规避监管的现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负责设计、制造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导与监督。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其资格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凡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和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统一报建,统一招标投标管理,统一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核发施工许可证,统一审查施工、监理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报建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依法纳入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其内部所设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机构履行的职责不能代替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各地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尤其是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工业园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投资规模建房都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行政监管范围。要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并接受社会监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放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对未纳入监管范围内且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清查,并责令业主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确保使用安全。
对已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实施,农民工(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土石方开挖,围墙和挡土墙的支护,脚手架搭设及塔吊、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施工用电安全等方面。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建立与实施城市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向建筑工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受监手续,并提交《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备案。对部分拆除的工程,在办理拆除施工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不拆除部分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技术方案审查备案。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对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机构等企业在工程项目承包活动中搞转包或违法分包、卖资质搞挂靠、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偷工减料等行为,并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查处,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档案并予以公示,限制或取消其竞争资格,影响其资质年检。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切实抓好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程序限期提交结案报告。

三、努力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要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调动各方主体抓质量安全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按规程办事,对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存在质量安全等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该整改的要彻底整改,该拆除的要及时拆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建设市场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不作为或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  安全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