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教育扶贫和学生精准资助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0-06-0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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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做好2020年教育扶贫和学生精准资助

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加上受疫情影响,学生资助工作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为及时解决各地各校在政策执行时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全省教育扶贫和精准资助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当前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各校在工作中参考。

一、如何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后续工作?

答:一方面要对因疫情致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全面摸底,将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一方面要根据省教育厅最新比对数据,对今年春季学期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进行核实,凡核实在校的(含送教上门、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到校报到的),要全部纳入春季学期资助范围,确保每一个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二、因疫情致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哪些?应如何界定及资助?

答:因疫情致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三类学生:一是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感染新冠肺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二是家庭生产生活受疫情严重影响,主要劳动力无法复工复产,缺乏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三是疫情期间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此前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列为因疫情致贫学生。

各地各校要对经认定入库的因疫情致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相应的资助帮扶措施。能够纳入本学期国家资助范围补发资助资金的,要及时补发;因资助指标限制等原因,不能纳入本学期国家资助的,要通过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以及社会资助等途径,积极给予相应帮扶,确保每一个因疫情致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学、辍学。

三、今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部署提前发放春季资助资金,如果学校开学后,受助学生未正常入学,所发资助资金是否需要收回?

答: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发放学生资助资金以发放资金时学生是否在籍在校为依据。今年受新冠肺炎影响,学校不能如期开学,但根据教育部门统一部署,疫情期间“停学不停课”,学生就读形式由校内集中学习调整为在家分散学习,可视为“在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发放春季学期资助资金时,如果该学生在籍、正常接受了网课教育,且经学校认定为资助对象,即使正式开学后未正常返校,所发资助资金无需追回;如果发放资助金之前,学生已经被有关部门从贫困人口中清退,春季学期又享受了针对特殊群体的资助政策(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学生免学杂费),则应该予以取消。

四、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比对数据中,除了建档立卡四类特困学生,还包括了城镇低保学生,城镇低保学生应如何进行资助?

答:城镇低保学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一类,属于国家资助政策的优先资助对象。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明确:“ 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进一步明确:将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0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要点》 (教助中心〔2020〕8号)也明确提出“把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作为困中之困,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获得相应资助。”因此,将城镇低保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各学段城镇低保学生的资助,应按照相应学段的政策规定实施。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告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核定比例的通知》(湘教通〔2019〕303号)明确,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以及城镇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特别困难学生。所以,在落实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政策时,无论是寄宿生还是非寄宿生,都应将城镇低保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五、义务教育阶段贫困面重新核定后,非寄宿贫困学生超过核定贫困面,中央和省下达资金不足,应如何资助?

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告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核定比例的通知》(湘教通〔2019〕303号)要求,各地要按照新核定的贫困生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实际贫困生面大于核定比例的,不足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六、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对象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不是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能享受此项政策?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对孤儿的教育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孤儿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好孤儿受教育权。对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因此,孤儿就读普通高中,应优先享受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另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精神,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所以,无论是孤儿,还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都应该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七、今年国家开展脱贫攻坚成效普查,省里正在组织脱贫攻坚“回头看”,学生资助方面如何做好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查漏补缺工作?

答:本次国家脱贫攻坚成效普查的时间段从2014年算起。考虑到从2016年至今,中央和省里陆续对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扶贫部门在2017年对建档立卡户数据作了较大调整。因此,各地在开展“回头看”时,要准确把握好工作尺度,既要保证当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一个不漏,也要考虑扶贫助学的政策衔接。总的原则是,建档立卡学生享受资助政策,应从其家庭被认定为建档立卡户并录入到扶贫系统中的时间开始;新增的建档立卡学生自认定后开始享受政策,被清退的建档立卡学生自清退后不再享受政策。具体检查到哪一年,应以当年的资助政策为准,有关新政策自出台之后实行,不能套用新政策去向前追补,不能用新数据去考核以前的工作。具体注意如下几点:

1.关于省级义务教育“补天窗”政策落实的具体问题。2017年11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标准),省级根据各地出台和落实“补天窗”政策情况进行奖补。因此,对各地出台和落实义务教育非寄宿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考核,应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由于国家在2019年秋季学期才开始对义务教育非寄宿贫困学生实施生活补助,且资助标准只要求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因此各地2018年春季学期至2019年春季学期,只要实施了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不论资助标准高低,均可视为资助到位;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非寄宿生资助标准达到国家规定基础标准的,则视为资助到位。

2.关于按照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的具体问题。为及时纠正部分地方按照户籍地原则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错误做法,2018年4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8号)要求,凡教育部门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须严格按照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即学生的学籍在哪里就由哪里进行资助。考虑到2018年度我省开展脱贫攻坚考核时,出现省内跨区就读学生未资助情况的,对学籍地和户籍地同等进行扣分处理。同时,考虑到对未资助学生跨年度进行补发存在财政资金跨年度安排问题等,2019年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通知》(湘教通〔2019〕268号)中进一步明确: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省内异地就读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未享受资助政策的,统一由学籍地补发。未及时补发到位的,考核时扣减学籍地的分数。2019年之前存在漏发的,由户籍地认真核实后按本地当年标准进行补发。

3.关于跨区域就读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的具体问题。为确保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无遗漏,2017年12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教育扶贫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17〕479号)要求,各地要确保跨区域就读学生在学籍所在地依法依规同等享受学籍地学生资助政策。因时间原因无法全面核实的,应将这些学生纳入户籍地学生资助名册,同等享受本辖区学生资助政策。为进一步明确跨区域就读建档立卡学生资助问题,2019年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中提出:省内跨县(市、区)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户籍地不得对其进行重复资助。出省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核实未在就学地享受资助政策的,由户籍地政府参照国家资助标准,发放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要把核实信息作为户籍地对出省就读建档立卡学生进行兜底保障的前提条件,通过向就读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发函、请家长提供承诺书等方式核实信息,经核实确实未在外省受到资助的,才能予以兜底资助,避免重复资助。

4.关于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的其他具体问题。

一是对于新认定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资助的问题。湘教通〔2019〕268号文件已经明确:新增认定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从认定当时的学期开始享受资助政策;寒暑假期间新增认定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从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学期开始享受资助政策,不向前倒推落实政策。

二是对于学籍与实际就读地不一致的建档立卡学生如何资助的问题。湘教通〔2019〕268号文件已经明确:因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而导致学生未按时得到资助的,由学生实际就读学校补发资助,并协商学籍所在学校及时做好学籍异动管理。

三是对于学生本人与建档立卡户户主存在父子、母子关系,但是学生本人户籍暂未录入该建档立卡户情况的,应视为事实上的建档立卡学生,也应予以资助,政策适用参照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八、对于分段培养的多年制大专或本科学生,中职教育阶段如何执行中职资助政策?

答:目前我省较为普遍的多年制初中起点大专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3+2"或“2+3”五年制大专,前三年或前两年注册为中职学籍,后两年或后三年通过考试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在中职教育阶段,相关资助政策与普通三年制或两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同规定执行,享受时间、资助范围及标准一致。奖学金参评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学生;助学金政策享受时间分别为2年或1.5年;免学费政策享受时间分别为3年或2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明确规定,五年制大专中职阶段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免除学费后,学校不得按高职学费标准收取差价。另一种形式是“2+4”六年制本科,多以定向师范生培养为主,实行分段教育,前两年为中职学生。对于免费师范生,因已获取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不再重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除此之外,可视同为2年制中职学校,执行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但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不管是否实际参加顶岗实习,都视同顶岗实习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