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发〔2011〕40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社局2011-04-20 00:00
浏览量:1|| | ||

YYCR201112001

 

 

 

岳人社发〔201140

关于印发《岳阳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的

              

 

市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依法举报弄虚作假申请工伤认定、借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岳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精神,现将《岳阳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举报△工伤保险基金   奖励办法   通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       2011 年4 月20

共印20

 

岳阳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简称举报者)依法举报弄虚作假申请工伤认定、借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单位、组织、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行为,以及岳阳市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行为。

第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或组织受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工伤事故调查、医疗监督和待遇审核单位,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受伤时间、地点、人员、原因、情节、伤情、医疗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等情况,并在事故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予以公示,公开工伤情况和举报渠道,收集举报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十五天,并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事故单位应当保证公示公告的完整,不得在公示期内撕毁、涂损公示内容,并自觉接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一)谎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的;

(二)谎报事故受伤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当时在场或后来参与人员的;

(三)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提供伪造和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证件、证言、证物的;

(四)在工伤待遇申报中提供虚开、伪造的票据、病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五)虚报或者冒名顶替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

(六)冒名顶替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以工伤治疗名义治疗非工伤疾病的;

(七)医疗机构提供回扣或变相回扣收治工伤职工、提供医疗资料夸大工伤职工受伤范围和程度、伪造工伤职工医疗报账资料、不按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

举报可以提供所掌握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也可以陈述质疑的理由,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实。

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举报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对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举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五条  举报者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同时留下身份证号码;匿名举报的,须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自选或选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密码作为今后领取奖励的核对凭据。

第六条  举报者应当据实举报,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污蔑和中伤他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已实施的奖励予以撤销,并追回发放的奖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尊重举报者意志,为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举报者的身份等有关个人信息。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了保密责任的情况下,对举报者因举报与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生纠纷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概不负责任。

第八条  举报者提供的事实、证据、线索或者质疑的理由,对于查处假工伤、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起到有效作用的,可视为有效举报。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者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积极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者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或对事故情况进行合理的质疑,未配合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依据举报者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给予举报者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举报假工亡事故奖励8000元,有伤残等级的假工伤事故奖励2000元,普通假工伤事故奖励500元,假轻微伤事故奖励100元;举报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奖励12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举报假工亡事故奖励5000元,有伤残等级的假工伤事故奖励1000元,普通假工伤事故奖励300元,假轻微伤事故奖励80元;举报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奖励8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举报假工亡事故奖励2000元,有伤残等级的假工伤事故奖励400元,普通假工伤事故奖励200元,假轻微伤事故奖励50元;举报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者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者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者,经核对密码能够确认举报者身份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匿名举报但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实名举报,其他机关或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者联合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者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线索不同且所起作用有主次之分的,奖励起主要作用者;申报假工伤、骗取工伤医疗费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行为并存,被同一举报者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属不同举报者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假工伤者;骗取工伤医疗费用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行为并存,被不同举报者分别举报的,视作不同个案分别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申报假工伤或骗取工伤医疗费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行为,其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发放等工作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举报者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应在收到举报之后的3个月内,对举报事实是否属实予以确认,对举报属实的确定奖励条件和标准,并填写《举报者奖励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奖励意见,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者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办理手续,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工伤预防宣传奖励专项经费中支出,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工伤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双方所作出的举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报;

(六)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举报;

(七)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已掌握事实的举报;

(八)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九)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负责领导和经办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工伤和轻微伤是指无法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其中轻微伤为受伤后发生的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申报工伤进行举报的,受理部门为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事故勘察科,举报电话:07308251896;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医疗待遇进行举报的,受理部门为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待遇审核科,举报电话:07308251858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51日起 施行

 

附件:

举报者奖励审批表

奖励对象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举报日期

 

举报方式

 

 

 

被举报人

 

所在单位

 

主要事迹

 

奖励理由

 

奖励规格

 

科室意见

 

 

副处长

 

 

负责人

 

 

局领导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