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发〔2011〕64号关于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的职工医疗待遇快速处理的意见

来源:岳阳市人社局2011-06-15 00:00
浏览量:1|| | ||

岳人社发〔201164

关于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的职工医疗待遇

 快速处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工伤保险启动以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也在逐渐增多。过去,参保单位受轻微伤的职工享受医疗待遇要经过工伤认定等复杂程序,为了给他们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参保单位受轻微伤害的职工享受医疗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条件。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职工快速享受医疗待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受轻微伤,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

(三)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但同意按1000元标准报销费用的;

(四)受轻微伤职工本人同意简化手续的。

二、报告制度。参保单位职工因工发生轻微伤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三、医疗费用支付。参保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事故快报表》、受伤证明材料、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处方、原始发票、门诊(住院)病历和身份证明,并填写《岳阳市因工受轻微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审核后直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四、在法定期限内,受轻微伤职工仍可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末,对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作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

六、参保单位谎报职工轻微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伤医疗   处理   意见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     2011 年6 月16

共印400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