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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2022-11-1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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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9日9时21分,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第一批第三标段(动力站装置及化学处理装置等)项目工地使用塔吊吊运脚手架材料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2.3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5月23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云溪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石化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邬智勇,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25室;成立日期:2020年2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 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它政策允许的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其中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及方式经营),煤气化加工合成气,工业气体生产和销售,电力、热力生产及能源销售,粉煤灰销售,工业、生活用水加工供应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五建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衣浩;注册资本:叁亿伍千万元(人民币);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营业期限:1991年3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3月10日,取得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9)011918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41872,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诚建设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熊利锋;注册资本: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诚大厦6楼306室;营业期限:2005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经营范围:凭建筑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建筑;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2020年6月10日,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5)001507-1(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09日。2022年2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3152957,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4、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监理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炳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15层1801;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2日;营业期限:1993年12月22日至2036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国内外炼油化工工业工程、油田工业工程、输油气管道工程、储油气容器设备安装工程、乙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化纤工程等监理及咨询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的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年8月1日,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7207,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

  (二)合同签订情况

  1、总承包合同情况。2021年6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与中石化五建公司签订《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第一批第三标段(动力装置及化学水处理装置等)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合同编号:36450000-21-FW0105-0004 13200348-21-FW0205-0057;工程内容包括动力站装置和化学水处理装置。合同开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中交日期:2022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为暂估价合同,合同价款按人民币暂估价为肆亿肆仟陆佰柒拾万元整。合同明确: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诸如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等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的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

  2、分包合同情况。2021年6月中石化五建公司与湖南新金诚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第一批第三标段(动力装置及化学水处理装置等)工程项目,承包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五建(2021)华中巴陵动力分字--X04号;分包工程范围:动力站装置D轴西侧主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及主厂房D轴线与锅炉本体的连接平台工程施工,包含区域内暖通专业,不包含主厂房内钢吊车梁及轨道、钢煤斗制作安装及地管井制作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以业主统筹安排时间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2年6月30日前完工。分包合同价款:柒仟捌佰万元整。

  3、监理合同情况。2021年4月16日,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36450000-21-FW0101-0002;工程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工程名称: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工程规模:建设总产能60万吨/年己内酰胺装置,监理范围包括动力站及化学处理装置。计划工期:548天,开工日期2021年4月2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三)项目基本情况

  巴陵石化己内酰胺搬迁项目动力站新建4台480T/H煤粉锅炉、3台50MW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系统,项目由中石化宁波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由中石化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分包商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建设工期为2021年6月30日-2023年3月30日。中石化五建公司分包商新金诚建设公司主要承担动力站装置D轴西侧主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及主厂房D轴线与锅炉本体的连接平台工程施工,包含区域内暖通专业,不包含主厂房内钢吊车梁及轨道、钢煤斗制作安装及地管井制作安装工程。

  二、涉事塔吊基本情况

  2#塔吊规格型号为QTZ63,由山东高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37412-2016,设备代码为431037412,出厂日期为2013年3月19日,合格证编号为268177,安装单位为长沙沃德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湖南超安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AT-XF1-T-2101138,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21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对2#塔吊进行了监督检验,10月22日出具《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J-F20210125,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单位内编号为130201,设备代码为43103741220130005。2#塔吊经检测后,未按《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一)巴陵石化公司。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要求,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中石化五建公司。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虽然按照《塔式起重机检查表》对塔吊进行了检查,但对塔吊钩头存在的设备缺陷(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在施工现场采取围栏等维护安全措施;督促其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要求“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及2.0.15要求“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整改不力。

  (三)华夏监理公司。落实监理职责不力,未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查验新金诚建设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5.2要求,对新金诚建设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情况审查不严格;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2.4的要求检查新金诚建设公司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未按照《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监理合同》中HSSE管理协议中第9点要求对新金诚建设公司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新金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及2.0.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的要求;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塔吊钩头螺杠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的事故隐患,聘请的维保人员未按照(QTZ63/5610塔式起重机塔吊使用说明书7.3.2规定)每半个月进行维护保养,每一个月仅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虽然每月按照《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进行了保养检查,但对塔吊钩头存在的设备缺陷未及时进行维保。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19日上午,根据新金诚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田世军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何文忠的工作安排,塔吊司机李培才、塔吊信号司索工唐玉、安全员黄俊杰相继来到作业现场,使用2#塔吊将动力站19.5米处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架钢管运至地面材料堆场,9时21分,在吊运一捆长度为6米、重量1.264吨的脚手架钢管过程时,黄俊杰看到2#塔吊吊着脚手架钢管转臂至地面材料堆场位置,地面有3名人员(唐玉及两名货车司机)时,走过去摆手示意让这3名人员离开,此时距地面7米高的塔吊吊钩钩头突然脱落,钢管向地面坠落将正在地面作业的黄俊杰、唐玉砸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报告新金诚公司项目经理田世军,9时24分田世军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安排将2名受伤人员送至岳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9时35分,中石化五建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李军利、华夏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丁威共同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封闭事故区域、保护现场,停止事故区域的作业活动和疏散作业人员;5月19日,黄俊杰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玉受轻伤继续在岳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黄俊杰发现吊物下有人过去制止     黄俊杰示意人员离开吊物区域

  吊物击中黄俊杰和唐玉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新金诚建设公司安全员黄俊杰安全意识淡薄,在塔吊吊运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的要求,擅自进入起重臂下方。

  2、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钩头螺杆与锁紧螺母因螺纹磨损严重脱扣,在起吊一定量载荷时,吊钩的螺纹连接无法承受载荷的重力造成吊钩脱落。

  

  受损吊钩螺纹                 受损钩头套

  (二)间接原因

  1、巴陵石化公司。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要求,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石化五建公司。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在施工现场采取围栏等维护安全措施;督促其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要求“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及2.0.15要求“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整改不力。

  3、华夏监理公司。落实监理职责不力,未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查验新金诚建设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5.2要求,对新金诚建设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情况审查不严格;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2.4的要求检查新金诚建设公司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未按照《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监理合同》中HSSE管理协议中第9点要求对新金诚建设公司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4、新金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及2.0.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的要求;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塔吊钩头螺杠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的事故隐患,聘请的维保人员未按照(QTZ63/5610塔式起重机塔吊使用说明书7.3.2规定)每半个月进行维护保养,每一个月仅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黄俊杰,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安全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塔吊吊运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的要求,擅自进入起重臂下方;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熊利锋,男,党员,新金诚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公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田世军,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钟拥军,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商嗣华,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聘请的塔吊维保人员,未按照(QTZ63/5610塔式起重机塔吊使用说明书7.3.2规定)每半个月进行维护保养,对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钩头螺杆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未及时发现并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方敬中,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聘请的塔吊维保人员,未按照(QTZ63/5610塔式起重机塔吊使用说明书7.3.2规定)每半个月进行维护保养,对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钩头螺杆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未及时发现并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李培才,男,群众,新金诚建设公司聘请的塔吊司机,违规操作,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以及2.0.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的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孙玉先,男,群众,中石化五建公司巴陵石化工程项目部动力分部主厂房安全员,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巡检不到位,对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中石化五建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忠平,男,群众,中石化五建公司巴陵石化工程项目部动力分部设备管理员,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及时对2#塔吊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钩头螺杆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进行维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中石化五建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时力国,男,党员,中石化五建公司巴陵石化工程项目部物资部负责人,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及时对2#塔吊吊钩横梁上的止推轴承缺失,钩头螺杆与锁紧螺母螺纹磨损严重进行维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石化五建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邹成俭,男,党员,中石化五建公司巴陵石化工程项目部动力分部安全经理,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石化五建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9、李军利,男,党员,中石化五建公司巴陵石化工程项目部动力分部项目执行经理,在项目管理中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中石化五建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0、丁威,男,群众,华夏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职责不力,未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监理合同》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1、吴军辉,男,群众,华夏监理公司安全工程师,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新金诚建设公司主要设备进行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华夏监理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张晖,男,党员,巴陵石化公司己内酰胺搬迁项目部总经理,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项目施工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要求,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陵石化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董建军,男,党员,巴陵石化公司己内酰胺搬迁项目部常务副总经理兼动力分部经理,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项目施工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要求,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陵石化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巴陵石化公司。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巴陵石化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巴陵石化公司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2、中石化五建公司。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在施工现场采取围栏等维护安全措施;督促新金诚建设公司落实《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3、华夏监理公司。落实监理职责不力,未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动力站变电站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4、新金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未拉警戒线等问题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中石化五建公司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的防范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各项要求,做好开工前施工许可工作。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各分包单位的监管。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各项规范要求,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项目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各项规范要求监理现场施工作业,认真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规范进行检查落实,要做好机械设备、材料进场关,要组织对人员资质和机具报验进行再审查,要认真核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实操培训及技能验证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对发现的现场安全问题,要及时发出书面指令,督促整改到位。

  4、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项目部进行检查和培训,并对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要加强吊装作业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各项规范要求;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施工作业及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保,确保生产安全。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