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建厅2010年310号)

来源:市城管局2016-05-20 10:51
浏览量:1|| |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株洲、衡阳、常德、益阳、怀化、娄底、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岳阳、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邵阳、永州市公用事业局: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目录申报办理程序

(一)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在申报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目录前,应向销售地市州、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自受理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抽样、封样,并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有效。

(二)目录申报。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在申报目录时,应向销售地市州、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产品生产许可证;

3、产品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

4、提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6、在产品销售地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并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初审上报。全省每年受理两次各地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申报,并组织审核和公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地市州、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并在受理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今后,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结果汇总,报我厅城建处,并附整套申报材料。今年第二批适配性目录,请于12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我厅城建处。

(四)省厅核查。我厅组织人员对各市州申报目录及目录产品的生产、检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目录公布。我厅对审查合格的气源适配性目录,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批发文公布。气源适配性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二、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跨市州销售管理工作

(一)同品牌、同规格、适用同种气源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持有检测报告的,在有效时间内不重复检测,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使用。

(二)列入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在申报地以外市州销售的,应在销售地市州、县市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向销售地市州、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目录申报监督管理

(一)各级燃气主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充实人员和力量,推进目录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未列入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我省销售或陈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维修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相关管道燃气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城建处联系人: 谢 辉

联系电话:0731-82213323 82212782(传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燃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