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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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解读《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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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我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省商务厅对《方案》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是平行进口汽车?为什么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答: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等。为打破品牌授权模式下国外厂商对我国进口汽车的市场垄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8年1月30日,国家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行文印发了《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正式批复岳阳城陵矶港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同时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意见。为落实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该项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该《方案》。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一是促进开放发展。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的开放开发,加快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申报建设,推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在进口汽车领域探索出内陆港口运营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国家修订平行进口汽车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条规提供依据。二是优化产业布局。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增强岳阳作为湖南开放型经济新增长极的辐射功能,促进全省现代汽车服务业发展,特别是推动汽车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质保、售后维修等相关产业发展,提升汽车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湖南集汽车国外采购、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等于一体的进口汽车全产业链协同运作模式。三是满足消费需求。在岳阳城陵矶港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有利于促进进口汽车市场多元化发展,科学布局平行进口汽车产业,有序推进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解决我国当前进口汽车相关问题和建立规范化、便于监管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及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问:《方案》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一是推进智能化监管。通过搭建平行进口汽车政府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商务、口岸、海关及试点对象的销售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许可证申领、通关通检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实施信用监管。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对不具备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不履行服务承诺、违法违规经营、倒卖自动许可证的试点对象,坚决取消试点资格,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三是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试点对象考核退出机制,明确没有进口实绩、拒不履行售后、召回义务等七种情况的直接退出,确保试点对象能上能下,进出有序。

问:试点对象经营模式及主体责任都有哪些?

答: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申请并认定。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试点对象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试点对象均要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等义务。

问:申请成为试点对象的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注册地点必须在岳阳城陵矶新港区。信誉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银行、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试点平台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两年以上;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两年累计从国外采购平行进口汽车不少于1000台,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障机制。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完善的平行进口汽车国外采购、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体系,或具备引进提供上述相关服务合作伙伴的能力,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试点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两年以上,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建立的风险保障机制。具备稳定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对无法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托试点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申请试点。

问:对试点对象直接退出情形,《方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方案》明确,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取消试点资格:(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更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三)试点对象连续半年没有进口实绩的;(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六)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七)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问: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建议消费者到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经营的销售场所进行购买,试点对象直接销售的车辆,没有经过转手,价格上更有竞争力。二是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后,要核实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核实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是否一致。三是为确保自身权益,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并索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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