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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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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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8—0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严控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决策科学、责任落实、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公益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公益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益建设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公益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控。针对政府公益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积极探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三)职责明晰,失职倒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投资全过程负责制、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审查审批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的投资控制异常、结算超预算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市发改委为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加强项目计划与资金衔接、审查审批部门对接、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监管协调及投资失控问题责任倒查追究。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管控。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技术经济审查及投资、招投标、质量、安全、进度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委负责项目全过程纪律监督。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分意向类、前期论证类、在建类三个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管理、滚动推进。

意向类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列为意向类项目。项目入库后主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论证。

前期论证类项目库:已列入意向类项目库、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列为前期论证类项目。

在建类项目库:已列入前期论证类项目库,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完成征拆,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选定了施工队伍,办理了施工许可,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列为在建类项目。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依程序确定项目业主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或经业主授权组建项目部,配备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对项目法人(项目部)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定级挂钩。未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部)的项目,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应依法落实下列职责要求:

(一)负责项目的筹划、组织实施、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全过程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推行投资全过程管控,从投资管控目标拟定、责任分解落实、限额设计、征拆资金、招投标、合同造价管理、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各环节严格管控;

(四)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推进项目实施,督促施工单位按工期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开工和未批先建;

(五)负责对技术经济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成果文件和服务水平组织审查,严格考核,综合管控,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合同奖惩,参与技术经济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应依法确定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失信惩戒等条款。

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项目业主根据咨询和管理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奖励。

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应对其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落实下列职责要求:

(一)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紧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写咨询文件,确保内容达到深度规定、技术文件可靠、经济分析充分,经济与技术相统一;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照功能优化、造价节约的原则执行项目限额设计;确保工程量清单和控制性误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加强施工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对于隐蔽工程应当在隐蔽前签证,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解审查审批部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审查审批部门应依法落实下列职责要求:

(一)对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并对其审查审批结论性意见负责;

(二)严格执行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除符合规定的联合审查、并联审批等外,不得违反程序进行下一环节审查审批工作;

(三)在流程限定的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审批结果;

(四)督促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建立评估评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因评估评审质量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倒查评估评审成果质量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法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各种指标的定性与定量的初步分析等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可靠的审查结论。重点应在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的基础上,依法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和编制依据不充分、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要求、投资估算不合理、技术方案不成熟、无资金安排意见或来源证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批复。

第十条  市规划局应严格审查项目规划,确保规划达到深度要求,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材料要件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初步设计与工程概算统一审查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单位是否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经济合理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违反勘察设计深度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设计缺陷、技术经济脱节、重大漏项缺项或重复设计、概算超过限额的初步设计文件不予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在不突破项目概算的前提下,依法、依标准需修改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概算审查部门应重点对概算编制单位是否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存在错漏碰缺、重复计算、高估冒算、高套定额等问题进行审核,并及时纠正。市发改委应加强综合协调监管,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严格履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工程预算一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单位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技术与经济统一。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预算超概算的、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管控,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活动全过程监督管控。预算评审应重点对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工程总价和综合单价控制及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评审,修正错漏碰缺、高估冒算、高套定额等错误。评审确定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投标最高限价,总价不得突破。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盲目片面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材料供应方式、计价规则、工程款支付等可能造成投资失控的条款认真进行审查;及时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公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加强标后合同监管,严格施工合同备案,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监管,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合同范本签定合同。中标合同的签订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避免因合同签订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投资增加。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技术、投资限额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对设计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明确,图纸内容、表达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土建结构布置与设计是否合理,投资有无变化等问题进行全面会审。施工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现场审签,发现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中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造价和投资管控目标进行现场确认,确保技术经济统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鼓励优化设计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变更。投资增加的变更应先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完成责任追究处理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发改、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查勘确认,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会审报告依程序报市政府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建设资金,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合同金额(含经批准的变更金额,下同)的75%,项目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已过保修期的除外,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清工程余款。

第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尽快备齐结算资料。市财政局在受理结算资料后应一次性告知资料是否齐全和应补充的资料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审结,办理结算。市审计局依法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和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市发改委牵头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薪酬等级或扣减绩效薪酬、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内部责任,责任分解不到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

(二)未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混乱的;

(三)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投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控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审查把关不严,存在缺项漏项、报小建大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技术经济服务成果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在监管中对发现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分解审查审批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严格执行审查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查审批意见不实的;

(三)对事中事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对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公益建设项目投资管控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政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对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