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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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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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了有效防范与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作出如下规定:

1、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在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在岳阳市辖区范围以外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其中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3、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备。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