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7-2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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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户外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规划、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监管和户外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及有关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户外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力鼓励、支持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宣传。

第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七条  户外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户外公益广告。

第八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四)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五)不得以户外公益广告的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工商、住建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条  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应当确保整洁、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区、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路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广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发布内容由宣传部、文明办、工商部门负责,选址和设置由规划、城管部门按其职责负责审查,制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二)车站、公共码头等窗口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数量不少于5块、每块广告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专门用于刊发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宣传部、文明办、工商部门负责,选址和设置由规划、城管部门按其职责负责审查;制作由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

(三)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户外公益广告。

未经依法批准,上述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擅自转为商用。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规划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城管部门发布户外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并在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长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临时征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处理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展。

(一)支持和鼓励各行业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

(二)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积极参与户外公益广告活动,成立户外公益广告专业委员会,举办户外公益广告大赛,评选推广优秀户外公益广告作品。

(三)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和相关机构开展户外公益广告学术研究、教学;支持和鼓励户外公益广告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具有岳阳特色的户外公益广告。

(四)在公共场地和公用设施上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经城管、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免征相应的占用费。

第十四条  因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或重要活动等需要临时征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安排,严格把关。

(二)户外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拨。

第十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市中心城区户外公益广告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将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测评。

第十七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户外公益广告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户外公益广告作品,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