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风湖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7〕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7-11 17:18
浏览量:1|| | ||

YYCR—2017—00007

为推动东风湖新区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水平治理,确保城市内湖环境和水质有明显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东风湖新区范围内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风湖新区规划面积为13.48平方公里,东至江陵路,南至枫桥湖路和望岳路,西至沿湖大道和汴河园路,北至许家垄路。

二、在东风湖新区规划范围内采取以下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一)依法关停或取缔东风湖周边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豆腐加工作坊、洗衣坊和砖厂,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排入湖和向湖内倾倒垃圾。

(二)在东风湖新区范围内的新上项目,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要从严把关,从严审批。

(三)严禁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村(居)民民生建房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时,自国土部门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及登记发证;

3.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4.改变不动产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5.办理休闲农庄、特种养殖相关手续;

6.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7.其他有碍征拆工作的手续。

国家、省对暂停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责令其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并对该部分实行“零补偿”。

(六)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对房屋租赁、拍卖、抵押、转让等活动的监管,禁止炒地炒房等投机行为。

三、岳阳楼区政府、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东风湖新区规划范围的管理,履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属地责任,严控违法建设。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水务、环保、房地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履职,全力配合,加强监管,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切实为东风湖新区的保护和开发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故意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