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88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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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8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1991年05月31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0年08月01日00时08分,宋来和酒后驾驶湘F0234C小型

轿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市政协路段,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

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于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证:2019年09月15日00时21分,宋来和饮酒后驾驶

湘FHL208小型轿车在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被白石岭交警大队查

获,此次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当事人供述、当

事人乙醇呼气检测结论、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相关文书等证据

证实。

2019年09月15日00时21分,宋来和饮酒后驾驶湘FHL208小型轿车在

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被白石岭交警大队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