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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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李冬、李春信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23时50分,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徒手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2、罚款60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