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农(宅基地)罚〔2022〕1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2-29
 
浏览量: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宅基地)罚〔2022〕1号 陈振国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陈振国     2022年11月8日上午,我执法人员在岳阳市经开区康王乡夹铺新村陈家组执法检查时发现,村民陈振国正在建住房。我执法人员向陈振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在陈振国陪同下对建房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查,乡政府主屋占地面积130平方米,附屋占地面积64平方米,占地面积共计194平方米;陈振国不能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经初步查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9日,本机关立案调查。11月12日,经康王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查,现查明:康王乡政府批准当事人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且主屋占地面积130平方米。经调查,当事人附屋占地面积中有14平方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宅基地)》相关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超过20日)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履行方式:当事人主动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于2022年12月12日(限期为2022年12月15日)拆除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