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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社局2022-05-0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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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人社发〔2022〕13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快递行业协会、各寄递企业、在岳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2〕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岳阳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岳阳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化解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推进工作应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企业用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保障效能;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五是独化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一)邮政公司、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邮政公司、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基层快递网点从事收寄、运输、投递、查询等服务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已注册登记取得独立《营业执照》、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作为独立的参保单位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设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账户、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末端快递网点,由该末端网点所属的参保基层网点(即所属的上级已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资质、有独立《营业执照》、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已参保基层网点)代为办理优先参保,要求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三)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四、参保缴费

1.邮政公司、快递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可在其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2.基层快递网点凭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的分支机构名录、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向其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以纸质形式提交参保登记资料,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告知承诺书,并履行告知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承诺,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准确、唯一记录基层快递网点的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禁止重复、虚开单位参保账户。

3.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等快递从业人员实行参保实名制管理。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已参保基层快递网点为其所属的不具备参保单位主体资格、已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的末端快递网点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异动时,可以不提供参保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参保人员名单须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须提交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已参保基层快递网点所属末端快递网点参保人员信息表》后,方可办理。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各基层网点应当分别为其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4.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湖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予以计算缴纳。

属于本方案参保范围(二)的基层快递网点,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的第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对参保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进行费率浮动调整。在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照省厅相关文件执行。

5.按本方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生效。

五、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开展便民化服务。

(三)强化协同配合。邮政管理部门摸清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参保范围,按月向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加强信息对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压实各方责任。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改为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为被派遣从业人员办理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配备工伤保险专干,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并将各快递企业及其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网站公示。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参保或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五)做好政策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伤事故预防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预防意识和安全观念。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表格:附件.pdf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