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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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三、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2、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5、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6、使用权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五、办理时限

本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六、办理程序

咨询(不在办理时限内)→权籍调查(不在办理时限内)→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七、收费

按收费文件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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