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试行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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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人社人为人民”的承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居住领取养老金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试行在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的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湖南省境内居住、参加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居住可办理养老金发放关系转移手续,在其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和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二、申请在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本人或委托其亲属可去现在的养老金发放经办机构或将要在长期居住地发放的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和登记。登记时,须提供并验证本人的退休证、身份证、居住的房产证(明)或子女的房产证(明)、本人长期居住地的银行卡(存折)等资料。

三、2013年9月2日起,全省各经办机构接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养老金发放关系的申请和登记,将在10月底前使一批转移关系的退休人员在长期居住地领取养老金。随后根据需转移的退休人员的申请,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四、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全省参保缴费和待遇政策一致,即在全省范围内无论在何地核定退休待遇或进行待遇调整结果一致。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关系转移不会增加或减少养老金。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