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科 |
地址:市教育局706室 电话:0730-8805621 |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 |
简要办事程序 |
各校依法依规制作招生简章或广告,然后到审批机关(社办科)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招生简章或广告才能公开发布。 |
申报材料 |
1、各校依法依规制作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2、《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登记表》 |
审批条件 |
1、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一致。 2、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校名,必须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发布招生信息,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学校为民办性质; (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学历、非学历,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 (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及招生办法(与经审核的招生专业一致); (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七)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 (八)学历教育学校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 (九)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批准文号。 3、在招生宣传中凡是涉及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性质、类型、形式)、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和待遇等重要事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各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与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凡不一致,出现学生入学学籍纠纷,由学校负责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出现法律纠纷,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4、民办学校必须建立招生简章和广告校内管理制度。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承诺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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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民办学校 招生广告(简章) 审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