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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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当前,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所指的参保范围是应参加而由于企业原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具体包括:一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依法关闭破产,因变现资产不足,未能按规定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二是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三是长期亏损且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四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

1、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和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2、对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费率一次性缴足10年。

3、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缴纳。

上述人员均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同时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享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渠道

1、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中央、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安排;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同级医保基金按1%费率承担,2%费率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但市州属企业参加县级医保的,3%费率部分由市州财政安排),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给予1%费率补助。

2、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借款,待企业效益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时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扣还。

3、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

4、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资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5、大病互助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审核程序

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名单,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填写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企业职工花名册(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和连续两年的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

各级财政根据年初核实情况、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组织实施

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