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调整省本级2011年度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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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本级2011年度失业保险金和

门诊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湘就服发[2011]1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通字〔201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长沙市执行10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11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80元/月调整为816元/月,月标准提高136元;门诊医疗费标准由34元/月调整为40.8元/月,月标准提高6.8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之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均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