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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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正确的递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及有关案件事实,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般而言,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以不支持其主张。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某些争议(如开除、除名争议)是基于企业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企业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证明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可以推断其管理行为缺乏证据而不予支持。    

四、仲裁调解: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是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发生的。因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当事人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则可以缺席裁决。须注意的是,只须经一次通知,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即可缺席裁决。第二种情况是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当然,要使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诉人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有权认定中途退庭是否正当和必要,据此决定应否缺席裁决。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部分裁决制度。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工伤鉴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  

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仲裁时限从恢复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八、审理结案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对案件审理结束,应将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书、资料出卷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文书(如申诉书副本、调解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送交仲裁参加人的行为。依法送达,便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开庭通知书送达后,若被诉人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等。如果送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则不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名和接收,则表示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