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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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村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围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就业压力明显增加,给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工就业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扩大内需、稳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引导企业和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开辟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和劳务输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拓展农民工境外就业。要特别重视女性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在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当保障女性农民工有一定比例。

实施重点工程就业服务计划。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农民工就业。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对新招用的本省返乡农民工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建设、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发布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信息,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

实施承接产业转移就业服务计划。对与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省农民工,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组织新招用的本省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的,在考试合格上岗后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招用的本省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省农民工到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实现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援助工程、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工会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援助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每户培训一人,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培训,将其培训纳入就业培训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享受就业资金补贴政策,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对返乡农民工有初、高中学历,本人愿意,可参加技工院校组织的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援助工程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入技工院校学习,对2009年新入学就读的本省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我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针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贷款,继续大力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着手研究和加快启动镇乡污水、垃圾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业资源深度开发,支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推动建筑施工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及时指导停产、关闭破产的企业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督促企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转移和接续社保关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2009年实现全省全部企业和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切实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性农民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实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委托延伸到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办案质量。

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

抓紧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可衔接的要求,制定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将在本省转移就业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力度,推动落实有关改善民生的政策,实现送温暖活动对困难农民工的全覆盖,及时解决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困难。

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

健全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认真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各地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抓紧出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切实解决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经费、服务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提高基层就业、社保和维权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范围,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七、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

八、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帮扶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大力宣扬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共服务等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农民工就业和返乡状况。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和干部联系帮扶困难农民工的力度,密切关注农民工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