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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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办理内容: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及时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手续。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办理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