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来源: 【字体:

项目名称: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1.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已进行财务清算。

5.民办学校的变更,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中,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并完成财务清算;变更学校名称,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学校的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变更层次、类别,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民办学校的终止,应符合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7.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教育部申报。

报送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立、合并、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书;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意见;

4.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5.民办高校分立和终止的,还应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6.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其申请书必须有举办者签署意见;

7.民办学校终止的,还应提供学校章程、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资产处理方案等;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须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受理筹设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申请者向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②教育部受理后,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   ③通过形式审查的民办学校,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会专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④由一年一度的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的学校进行评议;   ⑤教育部根据评议结果作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3.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的,其许可程序应依照“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进行。民办学校终止的,由教育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审批时限:

1.审批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民办学校变更层次为普通本科学校、或由“学院”改为“大学”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4.审批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变更学校层次除外)、终止的,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方式:(010)66097165,(010)660204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