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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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教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现将《岳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附:《岳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岳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有本市户口、身份证,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和专科以上学历。在职人员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2、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3、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4、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设立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所在地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校舍须具有合法证明,租赁校舍须具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楼层不得超过四层,租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能同时供应30-50人学习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一支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①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②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③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二、申请和审批

5、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岳阳楼区、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举办培训机构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岳阳市××××(“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2)县及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冠名为“××(县、市)××××(“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7、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8、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以筹备小组名义)。

(2)举办者(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及学历、职称等)。

(3)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等),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教师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等),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要查验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9)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9、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0、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三、变更

11、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①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②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③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④资产转让协议;

⑤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⑥修改后的章程;

⑦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2)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②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③修改后的章程;

④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②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④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4)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②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③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④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5)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①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②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

③修改后的章程;

④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12、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13、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

14、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15、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16、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17、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培训点设置管理

18、培训机构培训点设置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民办短期培训学校培训点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岳市教通[2010]29号)执行。

六、附则

19、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达到本文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岳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