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资质申办、生产质量管理体制认证

来源: 【字体: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

岗位责任人: 刘翔华(A岗)  葛岭梅(B岗)

许可事项:第一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许可对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时间、公示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副本);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4、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6、医疗器械说明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88821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并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注册产品标准予以编号、复核、备案,起草和确认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中所有内容。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公示:资料经审查审核合格的,将拟注册产品的相关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依法调查核实。

5、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公示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对拟申报注册的产品进行综合评价,依照规定分别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6、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7、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843360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

岗位责任人:刘翔华(A岗)  葛岭梅(B岗)

许可事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分为以下情况: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规格、型号、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产品类别改变;注册证有效期到期。

许可对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持有人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所规定的情形;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注册提交复印件、其他提交原件);

4、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6、医疗器械说明书;

7、属于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88821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并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注册产品标准予以编号、复核、备案。对拟同意注册的产品,起草和确认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中所有内容。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许可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公示:资料经审查审核合格的,将拟重新注册产品的相关情况告知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依法调查核实。

5、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公示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对拟申报重新注册的产品进行综合评价,依照规定分别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6、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7、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理由,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上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843360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变更

岗位责任人:刘翔华(A岗) 葛岭梅(B岗)

许可事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变更

以下情形按照注册证书变更处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许可对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持有人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所要求的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条件;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①《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变更);

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③新的营业执照;

④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⑤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⑥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①《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变更);

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③新的产品标准;

④医疗器械说明书;

⑤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⑥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88821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并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注册产品标准予以编号、复核、备案,起草和确认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中所有内容。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情况,对拟申报变更的注册产品进行综合评价,依程序分别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变更)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查、审核的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5、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6、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意见及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变更)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变更)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变更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收回企业原注册证。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变更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理由,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上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843360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补办

岗位责任人:刘翔华(A岗) 葛岭梅(B岗)

许可事项:补办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许可对象:遗失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1所要求的补办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条件。

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补证);

2、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88821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并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企业遗失情况是否属实。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依照规定分别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补证)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5、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6、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补证)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Ⅰ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审批表》(补证)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补办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补办的,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理由,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上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84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