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发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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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发票的要求有:(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一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缴销手续。(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措施:

  (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