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委托代征(代售)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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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这样的单位称为委托代征单位或受托单位。

  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协商一致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请示,对委托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情况进行说明。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委托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情况。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税收会计部门向受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它证件、资料。委托代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委托方(税务机关)变更协议内容,并发变更通知书给受托方,改变委托代征内容。如需终止委托代征义务,则由税务机关制作《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并转受理环节通知受托代征单位领取。受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缴回《委托代征证书》、缴清代征税款,并缴销税收物料。

  业务前提

  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一致并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须记录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征情况,提供给申报环节。

  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时需在签署协议的基础上。

  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协议签署

  1.申请

  委托代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2.受理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委托代征协议和登记表,并录入系统,同时向代售单位打印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3.核定

  委托代征需核定代征的税种和相关属性,确认纳税人代征税种。

  4.审批

  按照审批流程对文书进行流转审批处理。

  5.核准

  根据审批的协议书打印委托代征协议书,发放受托单位,办理送达手续。税收会计部门向受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受托方依据协议书购领“税收物料”,办理签收手续。

  (二)协议变更

  1.税务机关修改委托代征内容。

  2.税务机关打印《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三)协议终止

  1.税源管理环节根据委托、受托双方终止委托协议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填写制作《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收会计部门。

  2.审核后,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流转审批处理。具体流程参见文书管理部分内容。

  3.终审通过后,按户打印《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4.缴销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清缴代征税款,缴销税收物料。